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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等级的划分

摘自: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1第7.1.7条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 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 开挖深度大于10m;
3) 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 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 当周围已有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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