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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为违法建筑如何补偿?

昨天发布的《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对涉及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条款集中有两处,所征收房屋是否为原村民所有其补偿差别大。

   《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及其配套政策处理取得非商品性质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住宅房屋,以住宅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为产权调换基本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一户一栋政策)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本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为非原村民的,不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本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已经申报但尚未进行处理的,《办法》出台了几种补偿办法,如:符合“两规”处理条件但尚未处理的,根据“两规”及其配套政策确定其可以获得的产权状况,扣减其补办处理手续的地价、罚款后予以补偿;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一户一栋政策)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商品性质房屋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后予以补偿,超出48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建筑物重置价补偿等。

   《办法》规定,对未经申报或者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查属于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办法》称这些情形包括:压占道路红线;在主要街道上影响城市景观;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者整体布局;破坏或者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占用规划的市政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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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你喜不喜欢吃青椒诶?”
知道了,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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