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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爆破作业许可证不等于可以

本主题由 john 于 2012-7-18 10:56:00 执行 设置分类 [查看记录]
近日,小孙被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刑罚。这让肖某非常疑惑:儿子并非无证爆破,不应构成该罪。

   肖某的儿子小孙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了爆破作业许可证。4个月前,一家建筑工地由于急需细石,请小孙前去爆破。其间因缺少炸药、雷管,小孙在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从别人手中购得炸药100公斤、雷管32发。

   法律对爆炸物进行非常严格的管控,虽然小孙具有爆破作业许可证,但并不等于其有购买爆炸物资格,其未经许可购买炸药行为确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此起刑点作出了量化性规定:……(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构成本罪;……”小孙购买炸药达100公斤、雷管达32发,已大大超出第(六)种情形,已经触犯法律。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买卖爆炸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一方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也就是说,爆破作业许可证与购买许可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爆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购买许可证,小孙虽有爆破作业许可证,但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样不得购买炸药和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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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建筑的兄弟都一样
楼主真有心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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