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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级建造师《机电实务》案例:机电工程项目投标与合同管理

- wzj110 2014-11-03 16:33


一、机电工程项目投标与合同管理
案例一:
背景: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某施工单位,曾多次承揽过500KV输电线路工程施工,拥有大型的施工设备,有丰富经验的施工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近几年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但目前施工任务不太饱满。该单位从“中国招标网”上获悉“呼-辽直流500KV输电线路工程”施工的公开招标公告内容如下:
1、项目法人:国家电网公司。招标单位:国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地点:内蒙古。计划工期:2006年7月底开工,2006年10月底竣工。招标方式:无标底公开招标。资金来源:国家电网公司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
2、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1)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竟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3)承担过500KV及以上输电工程(4)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施工业绩和大型的施工设备;(5)有较丰富经验的项目负责人。
问题:
1、该施工单位是否应参加此次投标?说明理由。
答:施工单位应该参加此次投标。因为本案例该施工单位作为一家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并且曾多次承揽过500KV输电线路工程施工,有良好的业绩和丰富的经验,符合投标人条件。
2、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时一般审查哪些方面?该施工单位能否通过资格审查?
答:该施工单位能够通过资格审查。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时,一般审查以下方面:(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2)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3)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4)企业概况及履约能力说明资料(5)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6)主要工机具、机械设备一览表(7)企业施工业绩及其证明材料。
3、该工程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若允许调整,施工单位如何对策?
答:要详细审核工程量清单内所列的各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对有较大误差的,通过招标单位同意后进行调整。

案例二:
背景:某工程机械厂(甲方)扩建一动力车间,工作项目共有A、B、C、D、E、F、G、H等8项内容,通过招标,最终确定由某安装公司(乙方)中标,承建动力车间的改造。双方按规定签定了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8月16日。工程开工后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1:因原有设备搬迁拖延,甲方于8月17日才提供全部场地,影响了A、B两项目的正常工作时间,使该两项工作开始时间延误了2d,并使这两项工作分别窝工6、8个工日,C项目未受到影响。事件2:乙方与租赁商原约定D项目使用的某种机械于8月27日进场,但因运输问题推迟到8月29日才进场,造成D项目实际工作时间增加1d,多用人工7个工日。事件3:在E项目施工时,因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时间增加2d,多用人工14个工日,其他费用增加1.5万元。事件4:在F项目施工时,因甲供材料出现质量缺陷,乙方施工增加用工6个工日,其他费用1000元,并影响H工序作业时间延长1d,窝工24个工日。上述事件中A、D、H三项工作均为关键工作,无机动时间,其余工作有足够的机动时间。
问题:
1、乙方能否就上述每项事件向甲方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试简述其理由。
答:事件1:因施工场地提供的时间延长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且A位于关键线路上,所以对于A工作作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工作B位于非关键线路上,且未超过其总时差,故不可以向甲方提出工期赔偿,但可以提出费用补偿;工作C未受影响,所以不必提出工期和费用的赔偿要求。事件2:乙方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租赁设备晚进场属于乙方应承担的风险。事件3: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影响是属于甲方责任,所以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但由于E工作所耽误的时间未超过其总时差(10d),不对总工期造成影响,所以即使提出工期补偿,甲方也应不予补偿。事件4:由于甲方供应材料质量问题造成返工事件应当索赔,并且H工作处在关键线路上,故应给预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费用增加甲方应予补偿。
2、若工程所在地人工费标准为30元/工日是,应由甲方给予补偿的窝工人工费标准为18元/工日是,施工管理费,利润等不予补偿。则在该工程中,乙方得到的合理经济补偿有哪几项?经济补偿额是多少?
答:在本工程中,乙方应得到的合理的经济补偿有:(1)由于事件1引起的经济补偿费用:(6+8)×18=252元;(2)由于事件3引起的经济补偿费用:14×30+15000=15420元;(3)由于事件4引起的经济补偿费用:30×6+1000+18×24=1612元。乙方可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费用为:252+15420+1612=17284元。

案例三:
背景:某施工单位通过投标承接了由某市政府投资的造纸厂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工程开工一个月后,厂区管道工程施工进行到70%时,施工单位发现该厂址地下有一座汉朝古墓,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经考古专家鉴定为国家保护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该管道工程必须停止。建设单位向该市领导及有关部门申报,经过论证、协商、决定重新设计再施工。该施工单位己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决定向建设单位索赔。
问题:
1、该项施工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该项索赔能够成立。因为在施工中遇到地下文物而停止施工是因为建设单位在设计选址上的失误,施工单位应该得到赔偿。
2、该施工单位的上述索赔应按什么程序进行?
答:(1)该施工单位用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索赔意向通知。(2)该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索赔文件,文件中应说明该工程的开工时间、工程进度、施工人力投入情况、施工机械设备投入情况以及与该工程有关的费用投入情况,工程改建的具体原因,该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3)该施工单位在向监理单位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的28d内向监理单位提交索赔文件。(4)索赔文件提交后,请求和催促建设单位在28d内给予答复。(5)与监理单位进行充分协商,就索赔事宜达成一致。(6)如果经过努力无法就索赔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采用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 我是小新 2014-11-03 17:18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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